108年度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台北市班招生中

108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安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委託財團法人天下為公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辦理

「照顧服務員專班第21期」

招生簡章【職前班】

核准文號:依據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108年4月12日北市職能評字第1086001822號函

  • 指導單位: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 辦理單位:財團法人天下為公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招生對象與資格條件:【以招收失業民眾參訓為主】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16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無學歷與性別限制。

(二)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或特定對象之失業者。

(三)無不良嗜好且具擔任照顧服務員工作熱忱之失業者。

(四)排除公司或商業負責人之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股東/訴訟代理人及非訴訟代理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臨時管理人/接管小組召集人/接管小組/合夥人。

註1: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民眾,應檢具證明文件始得報名參訓。

註2:本項在職者身分可報名

以上註1及註2,皆以專案核定報名之登錄功能完成報名。

四、在職勞工以外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參加職前訓練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三)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或結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 公保及日間部學生身分不在招收範圍。
  • 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參加本計畫訓練課 程,其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繳回。

五、報名方式:現場報名

六、報名專線:(02)8648-8388分機302、306沈小姐、曾小姐

報名地點: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三段425號、台北市士林區承德路四段306號9樓

七、課程資訊:

(一)上課時段:週一至週五 8:30—17:20

(二)訓練時數:97小時

(三)課程期間、地點、報名及甄試日期

 

上課時間 報名時間 甄試日期 核心及實習上課地點
108/6/10 – 108/6/26

08:30-17:20

即日起-108/5/27

09:00-17:00

108/5/30 臺北市萬華區水源路187號

 

八、甄試方式:筆試及口試成績各佔50%,總成績60分及格,排名後依序錄訓,如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外籍配偶、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配偶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3%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屆期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

九、錄訓方式說明:

(一)每班招生人數30人,招生人數不滿者,得招收在職者,其比率以不逾招生人數百分        之十五為原則。

(二)錄取通知:甄試後2(含)工作日內,以電話方式通知甄試結果。並於本中心公布欄公布錄取及備取名單(錄取學員應依訓練單位規範完成體檢及完成繳費)。

十、收退費事宜: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或自願失業勞工(政府全額補助)
◎特定對象之失業者(政府全額補助)

注意:已參加政府機關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課程,不得同時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但參加政府機關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者,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者,不在此限。

◎收費事宜:全期收費新臺幣9,500元整。為考量參訓學員權益,本班次採先行收費(全額)方式收取費用。

◎學員中途離訓之退費事宜:

♣參訓學員繳交費用,因個人因素無法參訓者,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額退還學員。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的三分之一退訓者,退還個人訓練費用的50%。

♣已逾訓練時數三分之一退訓者,不予退費。

十一、訓練費用補助:參加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80%,術科(含實作)出席率應達100%,考核成績合格者,於結訓後2個月內辦理補助。

♣ 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書,且符合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對照總表所列對象身分之一者(特定身分),依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全額補助。

♣ 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書,但未具前款所列對象身分者(一般身分),補助訓練 費用80%,其餘費用20%由學員自行負擔。

♣ 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而未取得結業證書者,依前項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50%。

 

                        ▼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參訓者資格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自願離職失業者(於92.1.1施行後取得就保身

分並退保者)

12.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獨力負擔家計者 13.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中高齡者(年滿45-65歲) 14.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身心障礙者 15.因犯罪被害者
5.原住民者 16.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17.受貿易自由化影響者
7.長期失業者 18.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二度婦女就業之失業者 19.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家暴(失業者、在職者)及性侵害被害人(失業者) 20.逾六十五歲整者
10.更生受保護人 21.具有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但一直加保工會且無勞保記錄,亦無其他特定身分者補助80%)
11.外籍、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配偶之失

業者  (在職者補助80%)

 
  • 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視為在職者,得檢附「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以專案核定報名之登錄功能完成報名,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

 

十二、注意事項:

(一)失業者參訓學員一律加入勞工保險(訓)字號保險。

(二)非自願性離職失業者應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推介單及報名。

(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資格的長期失業者應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十三、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二)正面半身照片1吋3張。

(三)失業及特定身分相關證明文件。

(四)最近一個月內勞保明細表正本。

(五)郵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六)訓練費9,500元。

十四、經費來源: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