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新北市班招生

財團法人天下為公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108年度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招生簡章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辦理單位:財團法人天下為公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招生對象與資格條件::【以招收失業民眾參訓為主】

(一)年滿16歲以上之失業者,無學歷及性別限制。

(二)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願意接受照顧服務員訓練之失業者。

(三)具有擔任照護服務工作熱忱之失業者。

 (四)不包含軍公教退休人員

 (五)排除公司或商業負責人(含停業中)之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股東/訴訟代理人及非訴訟代理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

        /臨時管理人/接管小組召集人/接管小組/合夥人,本項在職身分不受限可參訓。

前款年齡及補助資格已開訓日為計算基準。

報名方式:108年03月13日至108年05月03日(星期五)17:00止。
報名專線:(02)8648-8388#131傳真:(02)8648-1868
報名地點: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三段425號
聯 絡 人:王嵐 小姐

甄試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星期三)上午09:00,

甄試地點: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三段425號(新北市私立大同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 上課地點:
    學科課程地點: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三段425號(新北市私立大同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 術科(實習)課程地點: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三段425號(新北市私立大同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 開結訓日期:108年5月13日至108年5月29日,上課時間自08:30至17:30。
  • 甄試方式及錄訓標準:以現場報名(不受理電話報名),透過甄選機制及學員身分資格審查;採筆試、口試、職業性向測驗或其他綜合方式,甄選合格者參訓。

(一)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50,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達60分以上始得錄    訓為原則。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定特定對象、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3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二)為符合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訓練單位應依課程特性,規劃筆試、口試或其他綜合甄選方式及錄訓標準,於招生時公告之。

(三)考量訓練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及協助弱勢特定對象參訓之原則,訓練單位應將報名者之歷史參訓紀錄、持有推介單、具有特定對象身分,列入甄試評分項目。

(四)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簽名切結。

(五)訓練單位對於報名參訓者,經訓練單位甄選合格者,依甄選成績名次依序錄訓。

(六)前點在職勞工以外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參加職前訓練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日前一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或結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 2 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退訓。 但不含

遞補期限內離訓者)。

收退費標準: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或自願失業勞工(政府全額補助)
特定對象之失業者(政府全額補助)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十二、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二、獨力負擔家計者 十三、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三、中高齡者 十四、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四、身心障礙者 十五、因犯罪被害者
五、原住民 十六、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十七、受貿易自由化影響者
七、長期失業者 十八、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八、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十九、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九、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 二十、逾六十五歲者
十、更生受保護人 二十一、具有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  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參訓。

※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十一、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
  • 參加失業者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計畫之補助,但於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失業者,不在此限。

十、收費標準:全期收費新臺幣9,000元整,參加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80%,並完成所有回覆示教課程及臨床實習課程,考核成績合格者,於結訓後2個月內辦理

補助。

十一、學員中途離訓之退費事宜:

(一)開訓前辦理退訓者,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額退還學員。

(二)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十二、注意事項:

    (一)參訓學員(含在職者)一律加入勞工保險(訓)字號保險。

(二)核心課程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實習課程出席率百分之百。

十三、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二)正面半身照片1吋2張。

(三)失業及特定身分相關證明文件。

(四)勞保明細表

十四、經費來源: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

十五、為考量參訓學員權益,本班次採先行收費(全額)方式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