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防疫措施

📢📢📢勞動部公告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聘僱許可期間自109年6月17日至同年9月17日止屆滿者,因疫情未能如期出國,亦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得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短期聘僱該移工,短期聘僱許可期間自申請日起3個月或6個月
📨應備文件:
1.聘僱許可申請書
2.現行有效招募許可
3.移工已知悉及同意本次聘僱許可期間之切結
聘僱許可申請書,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載:https://reurl.cc/ar2pZ4
申請問題請洽勞動部:(02)8995-6000
👇注意事項小提醒👇
✅雇主於該移工短期聘僱許可期滿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新移工
✅移工如在短期聘僱許可屆滿前要提前出國,仍應依規定辦理解約驗證程序,雇主才能辦理遞補新移工
✅雇主於短期聘僱許可期間之就業安定費計收、轉換雇主或工作、定期健康檢查、期滿續聘、期滿轉換、聘僱管理等事項均比照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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