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看護者往生,移工雇主應辦理的事項

Q:林先生為外籍看護工直聘的雇主,6月中被看護者往生,林先生應該辦理那些事項?
A:
如被照顧者往生,原聘外籍移工就不能繼續留在原雇主家中工作,雇主應理下面兩件事:
一、於被看護者往生後30日內檢附下列資枓,向勞動部申請同意外勞轉出函:

  1. 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書影本
  2. 外國人名冊及聘僱許可文件影本
  3. 雙語版之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正本。
    二、 取得勞動部所核發『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外勞轉出函』後應辦事項:
  4. 雇主應於勞動部所核發『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且同意外勞轉出函』函送達14日內,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或經外國人同意於前開期限內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5. 移工若14日內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得持雙方或三方合意證明文件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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