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們家的長輩往生了,這幾天又收到勞動部
的公文,內容好像是說要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幫移工登記轉換雇主,不然就要讓移工返國
,但我們家的移工表現很好,可以不要理會這份公文嗎?
A:不可以喔!
為了保障移工在臺之工作權益,如果收到勞動部
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且具有不可歸責於移工之事由(如被照顧者往生),切記三大重點哦!
1、雇主應於勞動部之公文送達後14日內,前往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登記」,移工並應自登記之翌日起算60日內轉換雇主。
2、如移工有符合延長轉換期限的事由,可在公告轉換期限屆滿前14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轉換雇主期間,但僅以1次為限。
3、如移工屆期仍未找到新雇主,身為雇主的您,必須協助移工返國事宜,否則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
亦將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及管制後續移工的申請
,不可不慎!
「台灣就業通」宣導影片:https://fb.watch/55MvyalSkQ/
#勞動部#廢止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換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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