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我國邊境防疫量能與社區防疫安全,勞動部針對雇主所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如於109年12月16日起至110年3月16日止期間內效期屆滿,均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不須再由雇主提出申請延期唷!
詳情請見勞動部: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47134/

文章出自:https://www.facebook.com/handinhandintaipei/photos/a.290751351559149/742628833038063/
為確保我國邊境防疫量能與社區防疫安全,勞動部針對雇主所持有具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如於109年12月16日起至110年3月16日止期間內效期屆滿,均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不須再由雇主提出申請延期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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