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不適應,聘雇40天內終止契約,該怎麼辦?

Q:我們家的移工🧕 才來工作兩個禮拜,就反應因為不適應,想要轉換雇主。

如果我們原有的移工轉出,那麼仲介公司是否應該退我們費用呢?

A: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移工個人因素導致提早終止聘僱契約,雇主可要求仲介公司免費再推介一名移工,或退還雇主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喔。

雇主可以評估家中的需求,決定是否續聘其他移工,或者撥打長照專線1966,請專業人員來評估是否轉由長照提供長輩服務哦!

法令依據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第3款:「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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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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