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目前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111年4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勞動部公告:https://reurl.cc/b2zXdr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目前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111年4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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